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法的一个特有概念,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遵守规定不阻碍侦查、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并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与拘传、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同属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
与拘传、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相比,取保候审既有刑事强制措施的共性一面,即暂时限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以保证刑事诉讼 活动顺利进行,也有其独特之处,表现为以下几点:
1.取保候审是兼有人身强制性和权利性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取保候审归属强制措施的一种,这体现出取保候审具有一定的人身强制性色彩。但在取保候审制度中,对被取保人的人身强制性既不同于拘传的强制到案,接受讯问,也不同于监视居住对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更不同于拘留、逮捕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直接剥夺,它对于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人身自由较为充分、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法关于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这一规定而言,说明立法者并非完全将取保候审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义务,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来规定的。
2.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公、检、法三家均可使用。取保候审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公、检、法三家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都可以使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的实际使用,具有其特殊的优点。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等各项费用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
取保候审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若没有达到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的,就不能取保候审成功。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没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厉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随着现代文明的不断进步,世界各国在刑事强制措施方面对特殊人群都采取了比较人性化的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特殊人群,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有效地治疗疾病和胎儿、婴儿的健康发育、成长,以及保证监所的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精神,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中的“少捕、慎捕”要求,因此,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取保候审。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案件还未办结,但嫌疑人、被告人被关押的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期限的,为杜绝长期超限羁押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法律规定不可再继续羁押,可办理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