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有时候被简称为“取保”,结果这个简称出了问题:不是因为简称不严谨,而是使用简称后,大家只看见“保”,而看不见“审”。实际上,这个四字组合有特定含义——“取”的含义是嫌疑人不必继续羁押,“保”的含义是需要提出一定的保证、遵守相应的规定,“候审”当然是等待审判的意思。取保候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意味着第一属于刑事案件,第二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
属于刑事案件,则一般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三个阶段。例外情形公安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每个阶段的程序期限不同,律师实务中期限变化较大,理论上最短为数天,最长每个阶段可达数月。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包括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及逮捕,根据排序一般认为是由轻到重的关系。除了拘留和逮捕外,其他强制措施不需要在看守所羁押(关押)。取保候审可以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相互转换,法律上叫“变更强制措施”。所以,一般委托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实质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有人问,涉嫌某某罪能不能保释?未成年人能不能保释?生病能不能保释?这些都是同一个问题——取保候审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有:(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一、第二类情形回答了“涉嫌某某罪能否保释”,结论是跟犯什么罪有一定关系,但是关系不强。比如危险驾驶罪,法定最高刑是拘役,那么一般可以取保候审。但是,其他罪名能不能取保候审就不好说了。
第二、第三类情形,都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前提,关于社会危险性,司法机关有专门的评估程序,认定依据是《社会危险性认定试行规定》,所以弹性比较大。实践中,一般对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没有问题。严重疾病必须达到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其他罪名,不予变更为取保候审的理由较多,包括且不限于未如实供述、流窜作案、多人作案、案情重大复杂等等。
如上所述,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仍在进行,程序包括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可见,只要检察院移送提起公诉,法院审理阶段仍然不可避免。
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但同时受刑事案件三个阶段的办案期限限制,一般情况下几个月后就会移送法院审理。取保候审后具体多久会移交审判,这个期限无法准确确定,与办案机关的办案进程相关。每个阶段的取保候审措施,期限都是重新计算的。